杨女士的母亲生前承租了一套直管公房,为了照顾母亲,杨女士一直和母亲共同居住,母亲在临终前留了一份遗嘱,说在她百年后,这套公房留给杨女士使用。母亲过世后,哥哥姐姐却说这是母亲的公房,他们也要住进来,杨女士拿出这份遗嘱,哥哥姐姐认为是无效的,三人就此争执不下。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公房是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房屋租赁关系,公房的所有权,根据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不同而分别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承租人只享有居住使用权。
所以,直管公房及其承租权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杨女士母亲无权就这套公房留遗嘱,杨女士和哥哥姐姐都无权继承该房承租权,但如果杨女士作为同住人符合条件可以去申请变更承租人,但最终公房由谁继续承租,还要由公房管理部门根据公房的保障对象、居住使用情况等确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直管公房地区居民,根据我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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