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许女士的父母单位分了套公房,许女士与姐姐也在房内居住,之后姐姐因为结婚搬出去了,但户口仍在房子内,许女士为了照顾父母一直住在房子里。
后来公房房改售房,许女士便根据政策支付了全部房款,将这套公房买私。最近姐姐找到许女士,说这是原先父母的公房,她的户籍还在房子里,对这套房子有居住使用权益。许女士想问,姐姐多年前早已搬出,现在这样主张有依据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本案中的房子原先为公房,姐姐确实可以基于和父母的亲属关系,和事实的居住状态在其中居住,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无期限存续的。
首先,房屋性质发生了变化,妹妹许女士已经将房屋买私取得了产权,对房屋就有了排他的支配权,而姐姐早已搬出,她对房子的事实居住状态也已中断。
其次,许女士和姐姐各自均组建了家庭,许女士对姐姐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姐姐主张在房子里居住不具有伦理基础。再者姐姐有其他住房并非流离失所,没有必须居住这套房子的必要。
最后,姐姐现在要求有居住使用权,也不利于提升双方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与通常的居住习惯不符。所以姐姐的主张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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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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