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婚前房产婚后取得,该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1-10-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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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当下,结婚买房几乎是每个年轻人都会面临的问题,买的房到底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买房时父母出了钱,离婚时房子又该属于谁?诸如此类的问题已经成为离婚时产生纠纷最多的问题。案件介绍:张某,女,现年29岁;李某,男,现年35岁。张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互生好感,于2012年6月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父母在婚前给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的一套一居室,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房屋总价款69万元,首付款59万,贷款10万元,婚后与其丈夫李某共同还贷8万元。2015年5月,张某将其父母给其购买的婚前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210万元,并将房屋出售款转入了和其丈夫共同拥有的婚内账户中,并多次转入转出。2017年1月,张某将账户中的全部款项取出,同时向父母借款30万元,购置了一套位于朝阳区东大桥的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购房款332万元,首付款252万元,贷款80万元。现在房屋市场评估价为1000万元。张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合,将其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要求取得西坝河房屋的所有权并向李某支付除去婚前全部个人财产后的房屋折价款。张某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其名下所有的银行卡流水。案件分析:京云家庭律师团认为,此案的问题争议在于:婚前房产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判断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通过两个时间点判断: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本案中,京云家庭律师团认为,张某婚前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因在婚后还房贷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首先析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 张某出售婚前房屋的款项与婚内共同财产混同,不能区分,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因为张某出售婚前房屋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婚内财产的增加,并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富也持续上升,即双方离婚时,财产总数额远远大于安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金额,认定张某婚前财产已灭失的证据不足。因此,在离婚时,应该将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折出。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时,财产的总数额小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则证明婚前个人财产已经进行消费,对于已经消费的部分,在离婚时,不应该先行折出。案件结果:在庭审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李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碎小事产生矛盾,张某因一时冲动而起诉李某离婚,双方并无夫妻原则性问题,现朝阳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相关法律:据《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参与对另外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增值部分仍然为个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原创,版权归北京京云家庭房产部所有,案件内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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